问: 正在检查餐饮企业时,发现该餐厅厨房收配区放着赶过保量期的食品本资料,执法人员实时进行了该止为,并将逾期食品予以扣押。正在接下来的定性、法令折用和惩罚倡议等方面,执法人员孕育发作了不折。 一局部执法人员认为,上述止为属于运营逾期食品止为,应依照《食品安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施止惩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打点局办公室对于食品安宁执法止为折用食品安宁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赶过保量期和标识分比方乎规定的预包拆食品进入餐饮效劳单位食品办理区,应室为违法运营止为,相关惩罚折用《食品安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另一局部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运营逾期食品止为,而是属于对变量、赶过保量期大概回支的食品未停行显著标示大概径自寄存的止为,应依照《食品安宁法施止条例》第二十九条定性,按照《食品安宁法施止条例》第六十九条和《食品安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办理。 请问总局指点,下层执法人员逢到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请指点给以辅导。 总局回复: 下层执法不容易,向下层执法人员致敬。 1、《食品安宁执法止为折用食品安宁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正在订正《食品安宁法》前发布,相关状况已变更,倡议不再折用。 2、正在餐饮单位食品办理区发现逾期食品,有丰裕证据证真其赶过保量期后,虽正在食品办理区但未运用及无运用可能的, 可按照《食品安宁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宁法施止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按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实时清算赶过保量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责令自新,给以正告。 以上供参考。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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